李小仔:
你违反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东城综告字〔2025〕第13-0022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容如下:
一、本机关于2025年6月24日对李小仔未采取密闭措施运输渣土立案调查。经调查,你于2025年6月24日在东莞市桥头镇东深路未采取密闭措施运输30.176立方米渣土。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二、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序号35,你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裁量档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处以柒仟肆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你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放弃听证权利。
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