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东莞市新一代信息技术公共服务平台

咨询热线:13711631240 注册 |  登录

课程 政策 专家 活动
首页  > 企业服务  > 政策资讯  > 东莞市宝堂医疗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东莞市宝堂医疗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来源:凤岗镇

日期:2025-04-21

 收藏

东莞市宝堂医疗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11月21日、2025年3月20日在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金凤凰大道196号之一104室使用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徐宝堂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于2024年11月22日在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金凤凰大道196号之一104室医疗废物暂存间未上锁防盗,医疗废物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本案中徐宝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条“医师:是指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规定的人员,属于非医师,你(单位)使用了不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第四款“卫生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规定的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根据现场检查发现三张《处方笺》的金额和徐宝堂的调查询问可查清违法所得合计476元。2025年3月11日本单位向你(单位)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依法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2025年3月20日,执法人员于对你(单位)进行医疗机构专项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仍使用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徐宝堂从事医师执业活动(输液)。

  你(单位)医疗废物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广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701,裁量情节:较轻:首次发现违法行为,裁量基准:从轻: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裁量档次。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

  你(单位)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广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92,裁量情节:较轻:使用1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裁量基准:从轻: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裁量档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佰柒拾陆圆整(¥476.00);

  2.罚款人民币贰万圆整(¥20000.00)。

  综上,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佰柒拾陆圆整(¥476.00);

  3.罚款人民币贰万圆整(¥20000.00)。

  我单位致电联系你(单位)直接送达拒绝签收,现场送达发现该场所已被关停,停业整顿,无法送达。通过邮寄的方式寄到你(单位)填写的地址确认书上的地址,你(单位)拒绝签收。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现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凤综执罚告字〔2024〕第2065-1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可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就上述行政处罚到东莞市凤岗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地址:东莞市凤岗镇排沙围路1号)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将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东莞市凤岗镇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1日


首页 培训课程 企业服务 新闻中心 联系我们

©2021 东莞市信息技术联合会   All rights reserved.   东莞市松山湖国际创新创业社区G4-402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