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以及《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部分价格管理文件的通告》(粤发改规〔2022〕11号)有关规定,经商市有关部门,决定对《关于转发<广东省物价局 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东价〔2007〕65号)等8份价格管理政策文件(附后)予以废止,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附件:废止的8份价格管理政策文件目录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12月7日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废止8份价格管理政策文件的通告
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以及《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部分价格管理文件的通告》(粤发改规〔2022〕11号)有关规定,经商市有关部门,决定对《关于转发<广东省物价局 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东价〔2007〕65号)等8份价格管理政策文件(附后)予以废止,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附件:废止的8份价格管理政策文件目录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