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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来源:广东省财政厅

日期:2022-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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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财行〔2022〕111号

省直各单位,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粤财行〔2022〕55号)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财综〔2020〕57号),我们调整编制了《省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省直各单位遵照执行,并结合工作实际需求,可在三级目录下进行细化,制定具体反映本部门、本行业特点的四级目录,报省财政厅对口处室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二、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可参照执行。如需制定市本级及以下各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区分以下两种情形:

  (一)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统一制定适用于全市的指导性目录,市直及县(市、区)相关部门不再制定指导性目录。应确保一级、二级、三级目录与省本级目录保持一致,在此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反映本地区特点的四级目录。

  (二)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不统一制定适用于全市的指导性目录,由市直及县(市、区)相关部门制定本部门指导性目录。应确保一级、二级、三级目录与省本级目录保持一致,在此基础上,根据本地工作实际需求,在三级目录下进行细化,制定具体反映本部门、本行业特点的四级目录,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三、《目录》自11月11日起执行。《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的通知》(粤财行〔2015〕276号)同步废止。

  附件:省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xls

广东省财政厅 

2022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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