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福宋:
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依法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告知。
因你现场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去向不明,我局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东)市监罚告〔2022〕Z30307401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告知书》((东)市监罚告〔2022〕Z30307401号).pdf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