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东莞市万江志高建材经营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我局拟撤销上述个体工商户的设立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我局依法公告送达,如要求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应当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东莞市万江志高建材经营部撤销登记告知书(东市监撤告〔2022〕190309010号).pdf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6日
(联系人:詹楚茅;联系电话: 0769-22288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