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厅发〔2026〕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党委社会工作部:
为进一步加强社区工作者、村干部失业保险管理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推进参保。各地要依据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4〕33号)相关规定,做好社区工作者的参保缴费工作。
二、规范待遇享受。失业人员在担任社区工作者、村干部期间,按月领取的基本报酬或固定补贴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不得享受失业保险金等待遇。
三、强化业务协同。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加强与组织、社会工作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建立数据共享比对核查机制,动态掌握社区工作者、村干部任职、取酬等信息,对违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要及时停发并追回多发的待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强化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社会保险机构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及时获取注销失业登记、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及缴费等信息,开展失业保险金停发业务核验。
四、加强主动告知。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与组织、社会工作部门沟通,共同做好新任职社区工作者、村干部的政策宣传工作,重点讲清违规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或进行待遇资格核验时,应明确告知申领人员关于停发待遇的法定情形,重点讲清如担任社区工作者、村干部,有主动、及时报告的义务。对不如实报告、隐瞒就业情况骗取待遇的,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五、完善退出机制。各地要完善社区工作者的罢免、解聘等退出机制。用人单位与社区工作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要及时为退出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要抓紧升级完善本地业务信息系统,强化内部管控,不断提升经办服务质效和风险防控能力。要切实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营造依法参保、依规报告的良好氛围。执行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社会工作部报告。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中央社会工作部办公厅
2026年4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