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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东莞市大岭山毅颖木制品厂等企业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来源:大岭山镇

日期:2024-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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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东莞市大岭山毅颖木制品厂等企业不在登记住所上经营,未依法履行公示2023年度报告义务,超过半年未进行纳税申报,属于长期停业未经营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构成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作出吊销其《营业执照》的处罚。因当事人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法公告送达。现限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取处罚决定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附:关于对东莞市大岭山毅颖木制品厂等企业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吊销企业名单.xlsx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7日

  (本局联系人:黎让龙、欧阳送明    电话:0769-83355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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