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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大朗广美口腔门诊部注销决定书送达公告(东卫医注〔2024〕1915002号)

来源:大朗镇

日期:202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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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东莞大朗广美口腔门诊部           

登记号:PDY21006844190019D1522          

址:东莞市大朗镇大朗长盛南路118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罗家乐                      

经调查,你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21006844190019D1522)有效期于202419日届满,未延续。以上事实有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管理系统登记信息等证据予以证明。根据《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21006844190019D1522)的决定。

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东卫许注〔2024〕1915002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东莞市卫生健康局

2024年11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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