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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杨春明送达《行政决定执行催告书》的公告

来源:东莞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4-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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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明:

  你因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分局于2023年10月27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汇处〔2023〕23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行政决定。因你去向不明,我分局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行政决定执行催告书》(东汇发〔2024〕16号),现我分局决定进行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刘礼平、杨雨溪

  联系电话:0769-22118187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决定执行催告书》(东汇发〔2024〕1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东莞市分局

202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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