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21号),涉及我镇辖区内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石碣邓君蔬菜档经营的黄豆芽
(一)东莞市石碣邓君蔬菜档的黄豆芽(日期:2024年01月17日),6-苄基腺嘌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违反了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违法行为;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涉案货值较小,我局目前暂未收到因食用涉案食品而造成危害后果的报告,社会危害性较小,属于减轻裁量情形,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拟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四款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050417021号)。
(三)当事人对上述批次食品进行了原因排查并采取了整改措施。该批不合格产品是由于种植商添加某些化学物质原因所致。针对上述问题,当事人采取以下整改措施:一是加强学习食品相关法律法规。二是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按要求储存食品,定期自查,降低食品安全风险。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石碣分局
二〇二四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