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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违反了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城综处字〔2024〕第28 -0006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
经查,你(单位)于2023年12月23日在谢岗镇粤海大道谢岗村路段未经核准擅自处置(运输)建筑垃圾11.3立方米(车牌号:粤L77410,驾驶员:罗城)。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序号36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裁量档次,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