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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3031号)

来源:东坑镇

日期:2024-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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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东市监检〔2024〕300202101号),涉及我市1家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东莞市东坑鑫兴粮油店销售的“酸菜”

  东莞市东坑鑫兴粮油店销售的“酸菜”(样品来源:外购;购进日期:2023年11月25日),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东莞市东坑鑫兴粮油店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店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该店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较少,违法行为轻微,且涉案产品的问题无法通过观察或简单的检查发现,没有证据显示是当事人主动添加的,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及时排查整改,主动召回涉案产品,减轻危害后果,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和《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一、警告;二、罚款500元;三、没收违法所得48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300307030号)。

  当事人自查分析认为其采购时不知道这批酸菜存在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要求的问题,购进后放在阴凉处销售,未添加任何物质。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规定不是当事人添加导致的,可能是生产过程中导致的。

  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对不合格农产品来源进行了追查,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导致无法锁定供货商。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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