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东莞市新一代信息技术公共服务平台

咨询热线:13711631240 注册 |  登录

课程 政策 专家 活动
首页  > 企业服务  > 政策资讯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3320240322001号)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3320240322001号)

来源:茶山镇

日期:2024-04-07

 收藏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93号、94号,涉及茶山镇3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茶山飞珍海鲜店销售的“多宝鱼(购进日期:2023-09-07)”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茶山飞珍海鲜店销售的“多宝鱼(购进日期:2023-09-07)”,恩诺沙星项目实测值为763,该项目标准指标为≤100,单项判定不合格,结论显示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茶山飞珍海鲜店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多宝鱼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对该店给予行政处罚。但鉴于该店按规定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供应商承认其向该店销售抽检不合格批次的“多宝鱼(购进日期:2023-09-07)”,有充分据证明该店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能如实说明“多宝鱼(购进日期:2023-09-07)”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依法对该店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3〕331116100号)。

  (三)原因排查及店整改情况。该店已停止采购和经营抽检不合格批次的牛蛙,同时开展召回工作,但由于售出时间较长,至目前为止还没有消费者前来退还相关批次牛蛙。同时该店经排查整改发现,该店购入的“牛蛙”数量少且销售时间不长,不需要对“牛蛙”使用恩诺沙星物质,应该是养殖或供应环节使用存在恩诺沙星的物质过量导致该批次“牛蛙”不合格,该店日后将会加强采购食材的管理。

  二、东莞市茶山梨溪粮油店销售的“萝卜条”(生产日期:2023年9月23日)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茶山梨溪粮油店销售的“萝卜条”(生产日期:2023年9月23日),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  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茶山梨溪粮油店经营检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防腐剂混合超过最大使用限量的“萝卜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但鉴于当事人按规定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供应商承认其向当事人销售抽检不合格批次的“萝卜条”(生产日期:2023年9月23日),有充分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萝卜条”(生产日期:2023年9月23日)的进货来源并提供相关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店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4〕330104005号)。

  (三)原因排查及店整改情况。该店已停止采购和经营抽检不合格批次的“萝卜条”,同时开展召回工作,但由于售出时间较长,至目前为止还没有消费者前来退还相关批次“萝卜条”。同时该店经排查整改发现,该店销售数量少销售时间不长,且“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防腐剂混合超过最大使用限量,是生产 “萝卜条”过程中过量使用“苯甲酸及其钠盐”和防腐剂导致的,该店将会加强采购食品的管理。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三、东莞市茶山博贺水产品店销售的“带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茶山博贺水产品店销售的“带子”(抽检日期:2023年9月27日),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测项目:镉(以Cd计)mg/kg,标准指标:≤2.0,实测值:3.4,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茶山博贺水产品店经营检出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带子”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 (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是零售商,镉由当事人添加的可能性不大且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且经营的涉案抽检不合格产品数量较少,发现问题后能够立即纠正,采取召回和整改措施,发布召回通告,积极消除危害,至案件调查终结也未收到因食用涉案带子而造成身体伤害的报告,没有发现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店违法行为减轻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4〕330117013号)。

  (三)原因排查及该店整改情况。该店已停止采购和经营抽检不合格批次的“带子”,同时开展召回工作,但由于售出时间较长,至目前为止还没有消费者前来退还相关批次“带子”。同时当事人经排查整改发现,当事人采购的“带子”产品是农副产品,应该是养殖环节使用镉导致该批次“带子”不合格。同时该店也将会加强采购的管理。严格按要求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保存所售食用农产品的相关记录和凭证,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2日



首页 培训课程 企业服务 新闻中心 联系我们

©2021 东莞市信息技术联合会   All rights reserved.   东莞市松山湖国际创新创业社区G4-402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