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4年1月11日对东莞市塘厦世家猪脚饭餐饮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020111020号),2024年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住所进行直接送达,当事人已停止经营且无法联系到当事人,因当事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020111020号)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3日
附件: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020111020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