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东莞市塘厦镇文化服务中心(东莞市塘厦镇体育管理服务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塘龙广场路4号 。
其他办公场所地址1是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塘龙广场路1号 。
其他办公场所地址2是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塘龙广场路2号 。
其他办公场所地址3是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塘龙广场路3号 。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贰仟壹佰捌拾捌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东莞市塘厦镇人民政府。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东莞市塘厦镇人民政府。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东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宣传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承担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全民艺术普及、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和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开展文化志愿服务,丰富群众文体生活。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开展辖区内社会主义文艺活动,推动文艺队伍的发展,繁荣群众文艺创作。发展竞技运动项目。开展文化、体育合作与交流活动。推动文化体育人才队伍建设。协助做好广播电视服务工作。指导村(社区)开展文化、体育业务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本单位根据党章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东莞市塘厦镇文化服务中心党支部委员会(下称中心党支部),履行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组织统筹本单位党务工作;党政班子联席会议是单位的决策机构,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推动党建和业务深度融合,促进各项工作开展 。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一)组织党员和本单位领导班子进行学习培训;
(二)召开组织生活会,落实“三会一课”制度;
(三)加强党员教育管理,落实有关作风纪律和廉政建设相关规定要求;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发挥本单位所在党支部在选人用人中的把关作用;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途径和方式。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有关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二)落实党的全面领导要坚持马克思主义方法论,坚定理想信念,确保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坚持民主集中制,加强作风和能力建设,不断提高执政本领;
(三)负责本单位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对违纪违法问题的预防、监督和查处;
(四)对涉本单位的重大决策、重大人事安排、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
(五)履行党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三)批准本单位重要工作计划(规划)及工作报告;
(四)监督本单位运行;
(五)核准本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
(六)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二)为本单位业务开展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方面的支持;
(三)督促事业单位依法依规做好登记管理有关工作;
(四)对事业单位年度报告进行审查;
(五)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六)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党政班子联席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由党政班子组成,根据有关规
定确定任期并进行考核。主要职责: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产生的方式为组织任命,担任本单位主任,其主要行驶下列职权:
(一)负责主持本单位全面工作,执行有关决议;
(二)负责主持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三)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经东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
根据《关于塘厦镇事业单位及市直部门派出分局机构编制调整事项的通知》(东机编[2020]145号),本单位设置领导3名;编制岗位17名。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服务对象作为社会权力主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以及行业有关规范,依法享有免费或者优惠的文艺演出、陈列展览、阅读服务、艺术培训、公共文化信息资源等公共文化公益性活动、公共文化设施设备使用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服务对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以及行业有关规范,履行相关义务。在使用公共文化设施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设施,不得损坏公共设施设备和物品;参与公共文化活动时,应当遵守公共文化主办单位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相关权利。服务对象可以通过政府投诉举报热线反馈本单位违法违纪问题。也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达(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依法管理、上下集约、左右协调、协同高效、规范运作的原则开展各项业务。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建立健全制度,围绕中心工作,制定工作计划,细化职责任务,抓好各项工作落实,保障公共文化场馆的安全运营,丰富群众文化生活。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执行国家规定的统一财务制度。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含资金、有形资产等)的原则是:
(一)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的原则,符合公益目的;
(二)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附有与捐赠事项相关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科研成果、行业数据及信息等权利和主张,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不接受;
(三)附带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任何方式的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捐赠均不接受。
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的使用方法,按照资产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不设内部审计机构,由主管单位负责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本单位法人登记事项;
(四)本单位应依法公开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3年10月9日经东莞市塘厦镇文化服务中心党政班子联席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东莞市塘厦镇文化服务中心。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