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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公告

来源:大朗镇

日期:2023-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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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大朗袁佳家电店(经营者:袁晓跃):

本局于202388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3090808A139号))。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罚款80000元。

因你已没有在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且通过经营场所、邮寄等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执法文书,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东市监罚催〔2023091011A01号)

特此公告。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0日  



附件:

1.《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东市监罚催〔2023〕091011A0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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