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大朗袁佳家电店(经营者:袁晓跃):
本局于2023年8月8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3〕090808A139号))。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罚款80000元。
因你已没有在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且通过经营场所、邮寄等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执法文书,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东市监罚催〔2023〕091011A01号)。
特此公告。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0日
附件: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公告
东莞市大朗袁佳家电店(经营者:袁晓跃):
本局于2023年8月8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3〕090808A139号))。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罚款80000元。
因你已没有在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且通过经营场所、邮寄等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执法文书,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东市监罚催〔2023〕091011A01号)。
特此公告。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0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