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69号、2023年第70号),涉及我市2家经营户。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塘厦苏记海鲜档销售的“沙甲”
(一)东莞市塘厦苏记海鲜档销售的“沙甲”,经抽样检测,氯霉素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 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塘厦苏记海鲜档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用农产品“沙甲”,以及未按规定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021012256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采购上述批次“沙甲”后未添加任何物质,当事人陈述上述“沙甲”检验不合格的成因可能是养殖环节不当导致。
二、东莞市塘厦冠勇蔬菜档销售的“胡萝卜”
(一)东莞市塘厦冠勇蔬菜档销售的“胡萝卜”,经抽样检测,甲拌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塘厦冠勇蔬菜档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胡萝卜”以及未按规定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行政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021010249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采购上述批次“胡萝卜”后未添加任何物质,当事人陈述上述“胡萝卜”检验不合格的成因可能是种植环节不当导致。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