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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0224号)

来源:塘厦镇

日期:2023-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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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71号),涉及我市2家经营户。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塘厦铭厨食品加工厂生产的“红烧牛肉”

  (一)东莞市塘厦铭厨食品加工厂生产的“红烧牛肉”,经抽样检测,大肠菌落,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塘厦铭厨食品加工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红烧牛肉”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021007246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陈述上述“红烧牛肉”检验不合格的成因可能部分员工未按照要求佩戴手套导致成品受到污染导致的。

  二、东莞市塘厦瑜记菜档销售的“青豆角(豇豆)”

  (一)东莞市塘厦瑜记菜档销售的“青豆角(豇豆)”,经抽样检测,水胺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塘厦瑜记菜档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青豆角(豇豆)”以及未按规定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行政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021018268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采购上述批次“青豆角(豇豆)”后未添加任何物质,当事人陈述上述“青豆角(豇豆)”检验不合格的成因可能是种植环节不当导致。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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