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双龙桥口腔诊所有限公司(东莞虎门双龙桥口腔诊所):
经查明,你单位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该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本单位于2023年8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东虎罚告〔2023〕第35号),并将本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进行告知,公告期为30日,于2023年9月8日视为送达。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单位提出陈述、申辩。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试行规则》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和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直接送达与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东虎罚〔2023〕第35号),现依法公告。本行政处罚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陈海波、余壮志 联系电话:0769-81611012
附件:1、《行政处罚决定书》(东虎罚〔2023〕第35号).pdf
东莞市虎门镇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