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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0221号)

来源:塘厦镇

日期:2023-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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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60号、2023年第61号),涉及我市3家经营户。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塘厦烈治食品档销售的“白砂糖”

(一)东莞市塘厦烈治食品档销售的“白砂糖”,经抽样检测其色值项目不符合GB/T 317-2018《白砂糖》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塘厦烈治食品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与其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3〕020728020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采购上述批次“白砂糖”后未添加任何物质,当事人陈述上述“白砂糖”检验不合格的成因可能是加工生产环节不当导致。

二、东莞市塘厦俊生河鲜档销售的“草鱼”

(一)东莞市塘厦俊生河鲜档销售的“草鱼”,经抽样检测其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塘厦俊生河鲜档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草鱼”以及未按规定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020809193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采购上述批次“草鱼”后未添加任何物质,当事人陈述上述“草鱼”检验不合格的成因可能是养殖环节不当导致。

三、东莞市塘厦海涛副食店销售的“酱香七彩泡椒”

(一)东莞市塘厦海涛副食店销售的“酱香七彩泡椒”,经抽样检测其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塘厦海涛副食店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酱香七彩泡椒”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020726019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采购上述批次“酱香七彩泡椒”后未添加任何物质,当事人陈述上述“酱香七彩泡椒”检验不合格的成因可能是加工生产环节不当导致。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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