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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0220号)

来源:塘厦镇

日期:2023-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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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58号、2023年第59号),涉及我市3家经营户。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塘厦赵全蔬菜档销售的“白豆角”

(一)东莞市塘厦赵全蔬菜档销售的“白豆角”,经抽样检测其“白豆角”灭蝇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塘厦赵全蔬菜档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白豆角”以及未按规定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020814200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采购上述批次“白豆角”后未添加任何物质,当事人陈述上述“白豆角”检验不合格的成因可能是种植环节不当导致。

二、东莞市塘厦盛发海鲜档销售的“汕头花甲”

(一)东莞市塘厦盛发海鲜档销售的“汕头花甲”,经抽样检测其“汕头花甲”氯霉素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塘厦盛发海鲜档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用农产品“汕头花甲”以及未按规定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鉴于“氯霉素”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我局已将此案移送东莞市公安局。

三、东莞市塘厦志明蔬菜档销售的“珠豆角(豇豆)”

(一)东莞市塘厦志明蔬菜档销售的“珠豆角(豇豆)”,经抽样检测其“珠豆角(豇豆)”灭蝇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塘厦志明蔬菜档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珠豆角(豇豆)”以及未按规定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020809188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采购上述批次“珠豆角(豇豆)”后未添加任何物质,当事人陈述上述“珠豆角(豇豆)”检验不合格的成因可能是种植环节不当导致。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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