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59号)、(2023年第60号)、(2023年第61号),涉及东莞市大岭山良伟干货经营部、东莞市大岭山勇娟干果商行及东莞市大岭山顶威食品经营部。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大岭山良伟干货经营部经营的“清水莲藕”、“野山珍”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大岭山良伟干货经营部经营的“清水莲藕”(生产日期:2023-02-06),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经营的“野山珍”(生产日期:2023-04-15)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合格。
(二)对该经营部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置情况。东莞市大岭山良伟干货经营部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自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认真分析查找原因。依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后,决定对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决定:一、对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处贰仟元(¥2000元)的罚款;二、没收违法所得陆佰壹拾伍元(¥615元)。以上罚没款合计贰仟陆佰壹拾伍元(¥2615元)。《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260914503号。
(三)原因排查及该经营部整改情况。该经营部自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上述涉案批次产品当事人并未添加过其他物质,导致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原因应是生产环节所造成,当事人表示会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尽量选购优质的产品。
二、东莞市大岭山勇娟干果商行经营的“沉水红松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大岭山勇娟干果商行经营的“沉水红松子”(生产日期:2023-04-22),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合格。
(二)对该商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置情况。东莞市大岭山勇娟干果商行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自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认真分析查找原因。依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后,决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决定:一、对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处贰仟元(¥2000元)的罚款;二、没收违法所得伍仟元(¥5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柒仟元(¥7000元)。《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260914504号。
(三)原因排查及该商行整改情况。该商行自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上述涉案批次产品当事人并未添加过其他物质且保存妥当,导致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原因应是生产环节所造成,当事人表示会持续履行进货查验,严格落实按产品标示的保存条件进行保存。
三、东莞市大岭山顶威食品经营部经营的“肉松小贝蛋糕(肉松味)”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大岭山顶威食品经营部经营的“肉松小贝蛋糕(肉松味)”(生产日期:2023-05-18),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对该经营部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置情况。东莞市大岭山顶威食品经营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自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认真分析查找原因。依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后,决定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决定:一、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处贰仟元(¥2000元)的罚款;二、没收违法所得叁佰柒拾伍元(¥375)。以上罚没款合计贰仟叁佰柒拾伍元(¥2375元)。《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260913502号。
(三)原因排查及该经营部整改情况。该经营部自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上述涉案批次产品从购进到销售都是将涉案产品存放在阴凉干燥的货架上,所以霉菌项目含量超标可能是运输或者生产环节造成。在后续的经营过程中,当事人会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杜绝购进和售出不合格食品,认真承担食品安全责任人的职责。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