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廉租房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申请人的子女未满18周岁且户籍不在本市的,若与申请人共同生活和居住,可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二)申请当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2倍以下(含2倍);
(三)家庭人均资产在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年标准10倍以下(含10倍)(注: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原则上名下应无商事登记信息);
(四)无自有住房,或者现自有住房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五)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超生家庭,在有关单位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满14周年,并落实结扎措施后方可提出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子女,非本市户籍但在本市生活和居住,可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二)申请当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3倍以下(含3倍);
(三)家庭人均资产在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年标准20倍以下(含20倍)(注: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原则上名下应无商事登记信息);
(四)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五)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超生家庭,在有关单位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满14周年,并落实结扎措施后方可申请;
(六)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未享受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房屋修葺和本市人才住房优惠政策。
公租房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具有本市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申请人未年满18周岁子女,非本市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可作为共同申请人;
(二)申请当月及申请当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都在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4 倍以下(含4倍);
(三)家庭人均资产在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年标准20倍以下(含20倍)(注: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原则上名下应无商事登记信息);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本市无自有住房;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未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未领取租赁补贴、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未享受过房屋修葺及人才住房等优惠政策。
注意事项:
(一)申请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应当推举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家庭划分按以下标准执行:
1、夫妻双方及未婚子女构成一个家庭;
2、已婚子女与父母(公婆、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独立分户,构成一个家庭;
3、年满60周岁的申请人需与子女共同申请,孤寡老人可单独申请;
4、与申请人同住且存在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经村(居)委会证明,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5、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年满30周岁的未婚人员可视为一个家庭。
(二)已享受过房屋修葺的人员(含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不再受理保障申请。
二、所需材料
(一)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或离婚证,丧偶的需提供相关证明);
(二)住房保障家庭自有房产(土地)申报表、不动产权属相关材料(如不动产登记证、房产证、土地证等);
(三)低保、低收入及特困家庭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
(四)残疾人家庭需提交持证人员的残疾证;
(五)军人家庭需提交军人证明(现役军人提供现役军人证;退役军人提供退伍军人证;残疾军人提供残疾军人证;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提供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现役军人家属提供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武装部出具的相关证明);
(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规定的各类申请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所需材料说明:
(一)收入情况材料说明:
1、有工作单位的人员,需提交工资银行流水,其他特殊情况可提供单位出具的工资发放说明代替工资银行流水(内容应包括工作基本情况、每月工资发放数额和工资发放方式等);
2、灵活就业的人员,需提交个人收入情况说明(内容应包括工作基本情况和每月收入数额等);
3、申报没有就业的人员,收入按我市现行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4、退休人员,需提交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明细;
5、因生育、患重病、残疾(含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肢体一、二级残疾)实际未就业的,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后,收入按实际情况认定;
6、在校学生能够提供学生证(全日制)的,可视为无收入。
注意事项:上述人员除第4、5、6类情形外,需提交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在审核中,若存疑,必要时需提交微信、支付宝等流水记录。
(二)家庭资产材料说明:
1、有车辆的,需提交购车发票或车辆评估报告书;
2、有购买保险的,需提交保险合同;
3、有购买基金、股票的,需提交反映持仓市值信息的文件。
4、离异的,需提交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
5、要求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原则上名下无商事登记信息。商事登记信息属于无雇员的夫妻小作坊(食品生产加工)、小卖部(专营高档烟酒和奢侈品的除外),以及属建档立卡贫困户统一参加当地合作社、集体所有制公司等经济组织。可提供工商登记证复印件申请复核,经调查核实后,可视为无商事登记。
(三)住房情况材料说明:
1、有多名子女且未共同申请的人员,需同时提供村(居)委会出具的住房情况说明(内容包括子女数量、子女姓名、子女自有住房情况等);
2、自有房产属于危房的,需提交《全面改造检查表》。
三、相关表格
1、东莞粤海银瓶合作创新区公租房申请表(户籍家庭专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