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埗镇农林水务局行政执法职权和行政执法责任分解表 | |||||||||
| 序号 | 执法类别 | 事项名称(实施清单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主体 | 实施机构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备注 |
| 1 | 行政许可 |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6年 第5号第十一条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5号第九条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章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第二章、第八条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章 第七条2016年第5号第二章 第七条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二条2016年 第5号第二章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广东省种子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第二十条 |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 | 高埗镇农林水务局、农技中心 | 1.受理岗位:施芳道、李志成 2.承办岗位:尹德明、刘孔超 3.审核岗位:刘爱雯、李锡鹏 4.批准岗位:黎见钦、游锡洪 5.办结和归档岗位:施芳道、李志成 |
1.受理岗位:请人可登录微信公众号“i莞家”或广东政务服务网查阅办事指南,到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政务服务中心收件人员按照市一体化平台规范标准进行收件。镇(街道)农林水务局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天或1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其不予受理的原因。申请材料虽不符合要求但可以补正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2.承办岗位:受理后,承办人员按办理要求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书面审查,即对申报资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实地审查,即对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的事项,依据有关规定组织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记录或审查表。特别指出的是,委托事项中有4个许可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阶段无需实地审查,分别是:“商品代仔畜生产场、商品代雏禽生产场(含父母代种禽场、禽蛋孵化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兽药经营许可(中、化药类)”“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审批、审核”,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具体操作详见东农农函〔2021〕84号。3.审核岗位:根据书面审查和实地审查情况,镇街农业部门负责人依法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核意见(不同意的应说明理由)。 4.批准岗位:镇街分管领导根据审核意见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重大事项由镇街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主要领导签署审批意见。 5..办结和归档岗位:根据审批意见,对准予行政许可的,按规定制作许可证或审核文件;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该决定书需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以及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申请人按约定通过赴办事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办结后,办理单位应将材料立卷归档,并在办结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案卷复印件或PDF件报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审批协调科(电话:22830860)进行备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