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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高埗分局 |
1.立案岗位:马振、钟水强、李志强、曾柳妹 2.调查岗位:马振、钟水强、李志强、曾柳妹 3.决定岗位:陈志锋、黄东照 |
1.立案岗位: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要及时立案。2.调查岗位:调查或者检查时要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需要检验、检测的应当送法定机构进行鉴定;制作案件调查报告,将简要案情,调查经过,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同时,还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依法应当听证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有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情形的,及时移送法制审核人员进行法制审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立卷归档。3.决定岗位:签字作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签字作出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重大处罚案件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七十七条、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八十条、八十一条、八十二条、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九十一条 3.《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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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高埗分局 |
1.受理岗位:李志强、曾柳妹 2.审查岗位:陈志锋 3.决定岗位:黄东照 |
1.受理岗位:对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审查岗位: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3.决定岗位:对符合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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