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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回食品经营许可决定书(东市监食撤字[2023]第160904L01号)

来源:清溪镇

日期:2023-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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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清溪小东晴餐饮店等702(数量)户食品经营者:

  经核查,你(单位)已不在《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地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不再具备食品经营必需的条件、要求。我局已于2023年7月26日发出《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职权撤回食品经营许可的公告》(东市监食撤告字[2023]第160726L01号),你(单位)仍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注销手续,且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依据《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现我局依法对你(单位)作出依职权撤回食品经营许可的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决定撤回的非在营食品经营许可名单.pdf


  联系地址:东莞市清溪镇鹿城西路1号404办公室

  联系人:袁淼         电话:0769-87321638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清溪分局

  2023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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