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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赖嘉豪诉北京乐美优众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昌丽妙实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裁决公告

来源:东城街道

日期:2023-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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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

  

  东劳人仲院东城庭公字〔2023118

  广州市昌丽妙实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请人赖嘉豪与第一被申请人北京乐美优众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广州市昌丽妙实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庭受理后,由仲裁员傅宝清,书记员钱子玲审理,第二被申请人广州市昌丽妙实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应诉和提交答辩书,也没有参加2023719日上午的庭审,本庭于2023721日已作出了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3]1093号《仲裁裁决书》。鉴于广州市昌丽妙实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吕增辉下落不明且难以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庭决定采取公告方式向广州市昌丽妙实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送达裁决书。为此,公告如下:

  一、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3]1093号《仲裁裁决书》,第二被申请人可联系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领取裁决书。

  二、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3]1093号仲裁裁决书的裁决内容为:1、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于2023221日解除。2、由第一、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并共同支付申请人如下款项:

  (120224月至20232月期间工资差额43228.24元;(220228月至12月期间垫付的门店日常运营费用3891.64元;(320226月至9月期间垫付的门店网费980元。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本公告自张贴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注:

  1、本庭地址:东城大道东城经济服务大楼东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1楼;联系电话:0769-22329738

  2、仲裁庭组成人员:仲裁员:傅宝清,书记员:钱子玲。

  3、当事人基本情况:

  (1)申请人:赖嘉豪;

  2)第二被申请人:广州市昌丽妙实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中528104铺,法定代表人:吕增辉

  202389日(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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