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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

来源:塘厦镇

日期:2023-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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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市监罚送告〔2023〕020813D01号

  刁彩邦 :

  本局于2023年 7月17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020717179号),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020717179号),内容是:

  刁彩邦:

  当事人:刁彩邦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广东省龙川县赤光街道居委会赤光街20号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44162219770810571X    

  本案案件来源属主动发现。2022年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东莞市塘厦镇石马村南天路87号(旧地址为5B号)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场所处于开门营业状态,门口有“邦仁药店”招牌可见。当事人有从事药品经营活动,但未能向执法人员出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该行为涉嫌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1月21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过现场检查、询问调查,案件相关调查取证已经完成。

  现查明,自2021年11月30日起,当事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东莞市塘厦镇石马南天路87号设立“邦仁药店”,对外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当事人无法提供药品供货商证照及购销记录等材料,我局执法人员现场也未发现当事人的进货单据及台账等材料,未能提取到当事人可用于核算非法所得的证据,因此,当事人违法所得无法查明。根据我局扣押涉案药品价格计算,当事人货值为1142元。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于2022年1月14日被我局查获,此前未受过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现场笔录》、现场检查取证照片、 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等材料;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因当事人已不在东莞市塘厦镇石马村南天路87号经营,2023年4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邮政EMS(邮件号:1280135394702)向当事人邮寄《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东市监罚听告〔2023〕020330D03号),因(查无此人/单位,且无法联系收件人),邮件于2023年5月4日已退回。2023年5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东市监罚听告〔2023〕020330D03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本案涉案药品数量较少、货值较低。案发后当事人对药店进行关门停业,且当事人经营困难,为进一步落实省市有关助企纾困政策工作要求,出于包容审慎监管、柔性执法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及《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经综合裁量,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因当事人已关门停业,我局不再责令当事人关闭。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综合本案的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当事人被我局扣押的“一片天咳特灵胶囊”、“复方鱼腥草片”等药品(详见《财物清单》(东市监强措【2022】020116C01号));

  二、对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经

  营药品的违法行为罚款伍万元整(¥5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详见《东莞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7月17日     

  

  附件1:《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020717179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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