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双龙桥口腔诊所有限公司(东莞虎门双龙桥口腔诊所):
经调查,你单位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违法行为属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试行规则》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和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的行政处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东虎罚告〔2023〕第35号),本告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 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联系人:陈海波、余壮志 联系电话:0769-81611012
附件:行政处罚告知书(东虎罚告〔2023〕第35号).pdf
东莞市虎门镇人民政府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