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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2023年第四批完成异地搬迁高新技术企业的公告

来源: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日期:2023-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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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科公告〔2023〕3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和《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异地搬迁的有关规定,经企业申请、专家评审、认定办商议和公示等环节,量为(广东)科技有限公司完成异地搬迁后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继续有效,证书编号和有效期不变。

  特此公告。

  附件:广东省2023年第四批完成异地搬迁高新技术企业的名单

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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