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快推进广东省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数据质量提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交运函〔2018〕1939号)要求,经省运政系统查询,符合注销条件的经营业户(4户)和货运车辆(3辆)(详见附件1、附件2)。
被注销许可证的企业及所有车辆不得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所有车辆《道路运输证》于五个工作日内至发证机关缴销,以上所述证件作废。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大朗分局
2023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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