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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仁正医药(清誉堂大药房颐龙湾分店)药店销售的部分“消”字号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规定的行政处罚案

来源:高埗镇

日期:2023-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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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释法案例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行政执法案例                                       

  案例报送单位: 综合行政执法办                                  

  供稿:高埗镇综合行政执法办 陈艳雯                          

  审稿:高埗镇综合行政执法办 卢肇军、肖仕宏                             

  检索主题词:消毒管理办法、行政执法、行政处罚、以案释法 

  二、案例正文采集

  对仁正医药(清誉堂大药房颐龙湾分店)药店销售的部分“消”字号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规定的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21日,高埗镇人民政府收到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发来的《磋商函》,指出该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发现仁正医药(清誉堂大药房颐龙湾分店)药店销售的部分“消”字号抑菌剂产品存在包装或说明书标注内容不符合规范,在全国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查无备案信息等问题。在接到该线索后,镇人民政府指派镇综合行政执法办迅速展开行动,经调查取证,对仁正医药(清誉堂大药房颐龙湾分店)药店的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壹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调查与处理】

  2022年8月1日,执法人员对该药店进行检查,发现该药店销售的杏林金方抑菌乳膏的标签(含说明书)在“使用方法”处标注为“取本品适量涂抹于皮肤不适处,一日2-3次”,此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消毒产品标签说明管理规范》的规定,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

  2022年8月2日,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2022年8月4日,执法人员对该药店法定代表人黎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员提供了杏林金方抑菌乳膏的进货单共3张,表明自2021年5月至2022年8月共进货25盒,同时提供了该产品生产企业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该产品说明书照片打印件和进货单照片打印件,并承认有经营该消毒产品行为。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仁正医药(清誉堂大药房颐龙湾分店)药店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12日,执法人员向仁正医药(清誉堂大药房颐龙湾分店)药店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其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壹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的规定。

  按照《东莞市卫生计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年修订版)》程序70,该药店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出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要求,对该药店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典型意义】

  (一)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落实过罚相当基本原则。

  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必须遵循合理行政原则,准确适用《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等裁量适用规则。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当事人配合调查取证工作等情况,对该案进行了客观评判和合法裁量,体现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东莞市卫生计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年修订版)》裁量基准和规则制度的准确适用。

  (二)强化府院沟通协作,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该案体现了行政执法机关和检察机关之间相互协作,共同加强对卫生健康等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领域的监管,通过发挥行政执法机关的组织优势和检察机关的专业优势,进一步提高对违法行为的打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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