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案例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行政执法案例
案例报送单位: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埗分局
供稿: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埗分局 莫映乔
审稿: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埗分局 周媛
检索主题词:反食品浪费法、行政处罚、普法宣传、以案释法
二、案例正文采集
东莞市高埗某面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
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11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东莞市高埗某面馆未在经营场所内的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调查与处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规定,执法人员向该店经营者讲解了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予以警告。
【法律分析】
2021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把制止餐饮浪费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积极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社会氛围,积极劝阻食品浪费行为,依法纠正、查处了多起食品生产经营者浪费食品的违法行为。
《反食品浪费法》将餐饮服务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作为规范的重点。本法第七条明确规定:要建立健全食品采购、储存、加工管理制度,加强服务人员职业培训,将珍惜粮食、反对浪费纳入培训内容;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等。这些规定,对餐饮服务企业的行为,进行了科学的规范,对浪费食品的行为是一个有力的约束。
该面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未对消费者进行提示说明,已违反《反食品浪费法》上述规定。根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执法人员依法现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予以警告。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的颁布,标志着治理“舌尖上的浪费”从德治层面迈向法治层面,整治食品浪费从此有法可依,有法可循。遏制食品浪费,不单止是消费者的责任,同样也是监管部门、经营者的责任,但社会上对《反食品浪费法》的普及率不高,特别是各方责任主体对自身责任和违法惩处措施的认识不充分。
通过上述案例,能够以以案释法的方式,生动形象地普及了《反食品浪费法》,也能够给广大餐饮服务经营者上一堂深刻的普法课堂:反食品浪费,经营者有责任履行相关义务,如违反法律规定,需承担违法责任,情节严重,还将被罚款。
同时,上述案例也展示了,监管部门审慎包容的执法理念和执法方式,在办理该类案件时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侧重规范和引导,通过行政处罚手段促进反食品浪费长效机制的建立,加强对食品浪费行为的监督,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统一、相促进,增强公众反食品浪费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