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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告知书》公告送达(聂佳)

来源:大岭山镇

日期:2023-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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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佳:

  你违反了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告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告知书》(东综管限拆告字[2021]第26-0166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告知书内容如下:

  经调查,你于 2019年12月开始在大岭山镇杨屋村中惠沁林山庄72栋1单元101号有两处改建:建(构)筑物一,改建面积约10平方米(该位置改变房屋外观,违法加建砖混结构墙体进行围蔽使用);建(构)筑物二,改建面积约10平方米(原有的墙体改建了窗户,改变外墙外立面,重新装修翻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我局现作出如下决定:本执法机关拟对你作出限期 十 日内自行拆除该违法建设的决定。

  如你对本告知书内容有异议,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五日内向本执法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附件:公告送达(聂佳)(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告知书)大岭山城管分局.pdf

  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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