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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来源:樟木头镇

日期:2023-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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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东莞市樟木头镇圩镇樟木头围股份经济合作社、东莞市樟木头镇樟罗刘屋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该批次用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二类居住用地、商业金融业用地、中学用地、行政办公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位于樟木头镇中部、东深路与笔架山交汇处,具体征地范围以征地地形图红线圈定和坐标标定的位置为准。

  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面积(单位:公顷)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总面积

耕地  

园地       

林地  

草地

其他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樟木头镇圩镇樟木头围股份经济合作社

8.8262

0.0000

0.0000

0.0000

0.0000

0.0000

8.8262

0.0000

樟木头镇樟罗刘屋股份经济联合社

2.7753

0.0000

0.0000

0.0000

0.0000

0.0000

2.7753

0.0000

合计

11.6015

0.0000

0.0000

0.0000

0.0000

0.0000

11.6015

0.0000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单位:万元/公顷)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耕地

园地

林地

草地

其他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樟木头镇圩镇樟木头围股份经济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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樟木头镇樟罗刘屋股份经济联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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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青苗补偿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本批次不涉及青苗补偿费。

  本批次不涉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本批次属于村企合作项目、申请主体为樟木头镇圩镇樟木头围股份经济合作社、樟木头镇樟罗刘屋股份经济联合社)

  五、发放征地安置补助办法:不涉及。

  六、公告期限:自公告张贴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七、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对粤府土审(12)〔2022109号文征地批复不服的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

1.附件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东莞市樟木头镇圩镇樟木头围股份经济合作社、东莞市樟木头镇樟罗刘屋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征为国有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2)〔2022〕109号).pdf

2.附件2:征地红线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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