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长安群安五金电子制品厂等29户个人独资企业(详见清单):
经查明,当事人东莞市长安群安五金电子制品厂等29户个人独资企业存在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情况,且连续两个年度未进行纳税申报,于2023年4月25日被本局立案调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29份;2、《公告》29份,现场《公告》照片58张;3、《关于协助调查企业纳税申报信息的函》1份;4、税局复函1份。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构成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东莞市长安群安五金电子制品厂等29户个人独资企业作出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现将该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公告,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名单(东莞市长安群安五金电子制品厂等29户个人独资企业).xlsx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